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不仅危险还犯法

来源: 审管办 时间:2020-01-03 08:40:44

近年来,虽然有的城市已经禁鞭,但在一些地方还保留着燃放鞭炮的习俗,在我们的印象中,鞭炮的杀伤力很低,可如果一时疏忽很有可能酿成大祸,更别提炸药等爆炸物了。我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若没有依法存储、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案例一

201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潘某接受一朋友的请托,明知对方存放的物品系炸药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40余包炸药(每包重量约40余斤,共计约800千克)存放于自己家中,直至二十余日之后,潘某朋友才分多次运走贩卖给他人或另行处理。

阳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非法储存炸药800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潘某甲应他人所请提供场所非法储存爆炸物,存放时间较短,亦未谋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文化程度较低且为初次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法院依法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2016年4、5月左右,潘鑫(已判刑)向欧提出需要雷管,欧便联系潘兴(已判刑)帮助潘鑫购买雷管。潘兴找到货源后,通知潘鑫与欧和他一起前往阳新县某乡镇以23元/枚的价格,购得雷管900枚。潘鑫拿回雷管后将雷管转移至石(已判刑)家中存放,后石将上述雷管丢弃至白沙镇黄金林水库(原名金星水库)。同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黄金林水库中打捞起雷管850枚。经鉴定,从水中打捞上来的雷管是电雷管,具有爆炸性能。

阳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从他人手中购买雷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非法买卖爆炸物共同犯罪中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非法储存、买卖爆炸物品,不仅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遭受威胁,还会将自己带入牢狱的深渊,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家里还存有先辈遗留下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要用自己的生命与自由开玩笑。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