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请求督办追究阳新法院邓昌雄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控告及情况反映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黄石中院刘院长及中院纪检组: 2010年8月27日下午4点许,柯尊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J42289川梅牌中型自卸货车,行至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路段,超速行驶及采取措施不当,将请求人一家嫡系亲属吴竹、吴子俊撞死便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柯尊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柯尊明不愿意赔款,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了两万块钱的安葬费用安葬两被害人。 请求人只好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7日阳新法院作出(2010)阳民兴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控告人柯尊明赔付409512元,但柯尊明至今未主动履行一分钱的义务。在判决生效的十几年内,柯尊明以别人的名义在木港镇木港村机关小学旁买了一套商品房,长期在开车跑黄石至福州专线的货运货车,通过查询柯尊明在农行的流水,仅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份,黄石九州物流公司支付给柯尊明76多万元,而其没有履行一分钱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7月,柯尊明被大冶市公安局临时控制移交阳新法院执行局。阳新法院邓昌雄主持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柯尊明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5万元,余款分7年还清(每年6月30日之前还2万、年底还2万元,其妻子和哥哥提供担保,阳新法院撤销其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记录。2021年12月31日到期,柯尊明分文未付。 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1、请求人于2023年1月17号已经把柯尊明在黄石九州物流公司支付其农行卡(6230520760031059675)从2021年7月份至2022年8月份的收入流水明细共计76万元交给了阳新法院执行庭邓昌雄,并明确表示了柯尊明已经构成拒执罪要件,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其至今不肯移送。 2、申请人于2022年6月份已经把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交给邓昌雄,同时请求对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果。直到2023年10月份找到县政法委李建华书记信访,在李书记的督办下,2023年11月才把担保人王冬花的存款65000余元冻结划拨。但担保人柯昌武的银行卡存款金额被其转移。 二、滥用职权:1、阳新法院从2013年起至2019年,通过向县政法委申请了69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邓昌雄却把该救助款抵扣了被执行人柯尊明的赔偿金额,没有下裁定追偿执行返还县财政。 2、把打印好的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金额285912元要申请人签字,被迫申请人放弃14年的延期利息,否则不予立案。3、为了逃避上级法院督查,在2024年元月把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撤销,直到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提供了在中国执行公开网查不到的证据,急忙下了一份执行终本裁定书给申请人。请注意2023年8月11日立案(2023)鄂0222执恢885号)。 一件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由于阳新法院执行庭执行员邓昌雄不作为,该冻结不冻结,该执行不执行。十几年来,请求人全家几乎每周都到法院催促执行,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甚至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送到阳新法院后,仍然不采取强制措找被执行人柯尊明、担保人柯昌武执行。请求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跪求中院院长及纪检组领导出面,督促阳新法院邓昌雄以拒执罪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法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请求县纪委领导调查核实,追究邓昌雄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求人:吴远定 联系电话:13456078125 2024年3月18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吴远定 发信时间:2024/3/18 12:45:12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阳新县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3/25 8:55:53 【信件回复】 已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阳新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3/26 9:40:30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请求督办追究阳新法院邓昌雄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控告及情况反映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黄石中院刘院长及中院纪检组: 2010年8月27日下午4点许,柯尊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J42289川梅牌中型自卸货车,行至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三组路段,超速行驶及采取措施不当,将请求人一家嫡系亲属吴竹、吴子俊撞死便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柯尊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柯尊明不愿意赔款,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了两万块钱的安葬费用安葬两被害人。 请求人只好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7日阳新法院作出(2010)阳民兴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控告人柯尊明赔付409512元,但柯尊明至今未主动履行一分钱的义务。在判决生效的十几年内,柯尊明以别人的名义在木港镇木港村机关小学旁买了一套商品房,长期在开车跑黄石至福州专线的货运货车,通过查询柯尊明在农行的流水,仅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8月份,黄石九州物流公司支付给柯尊明76多万元,而其没有履行一分钱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7月,柯尊明被大冶市公安局临时控制移交阳新法院执行局。阳新法院邓昌雄主持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柯尊明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5万元,余款分7年还清(每年6月30日之前还2万、年底还2万元,其妻子和哥哥提供担保,阳新法院撤销其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记录。2021年12月31日到期,柯尊明分文未付。 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1、请求人于2023年1月17号已经把柯尊明在黄石九州物流公司支付其农行卡(6230520760031059675)从2021年7月份至2022年8月份的收入流水明细共计76万元交给了阳新法院执行庭邓昌雄,并明确表示了柯尊明已经构成拒执罪要件,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但其至今不肯移送。 2、申请人于2022年6月份已经把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交给邓昌雄,同时请求对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果。直到2023年10月份找到县政法委李建华书记信访,在李书记的督办下,2023年11月才把担保人王冬花的存款65000余元冻结划拨。但担保人柯昌武的银行卡存款金额被其转移。 二、滥用职权:1、阳新法院从2013年起至2019年,通过向县政法委申请了69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邓昌雄却把该救助款抵扣了被执行人柯尊明的赔偿金额,没有下裁定追偿执行返还县财政。 2、把打印好的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金额285912元要申请人签字,被迫申请人放弃14年的延期利息,否则不予立案。3、为了逃避上级法院督查,在2024年元月把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撤销,直到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提供了在中国执行公开网查不到的证据,急忙下了一份执行终本裁定书给申请人。请注意2023年8月11日立案(2023)鄂0222执恢885号)。 一件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由于阳新法院执行庭执行员邓昌雄不作为,该冻结不冻结,该执行不执行。十几年来,请求人全家几乎每周都到法院催促执行,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甚至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送到阳新法院后,仍然不采取强制措找被执行人柯尊明、担保人柯昌武执行。请求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跪求中院院长及纪检组领导出面,督促阳新法院邓昌雄以拒执罪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法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请求县纪委领导调查核实,追究邓昌雄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求人:吴远定 联系电话:13456078125 2024年3月18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吴远定 发信时间:2024/3/18 12:45:12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阳新县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3/25 8:55:53 【信件回复】 已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阳新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3/26 9: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