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兼顾情谊,法官巧解债务 "心结"

来源: 浮屠街法庭,研究室 时间:2025-03-26 14:53:35

2025年3月26日,一起历时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潘某手持“审案释法理 调解促和谐”的锦旗走进阳新法院浮屠街法庭,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这场因30万元借款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守住了朋友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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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3年3月21日,被告朱某(乙方)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潘某、马某甲(甲方)处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利息、以及被告马某乙(丙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等。同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朱某、马某乙分别作为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案涉借款本息未果,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朋友情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涉借款情况及调解意愿。沟通过程中,被告朱某均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却无能力进行还款,同时,被告马某乙还提出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

面对这样的局面,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察看证据材料,发现原告曾在案涉款项的保证期间内通过电话与被告马某乙沟通案涉款项偿还事宜,被告马某乙亦承诺会尽快与被告朱某协商偿还借款。据此,被告马某乙仍需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办法官遂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详细向被告马某乙进行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相关情况,且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某追偿。

最终,被告马某乙在承办人的释法明理下,同意对被告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经阳新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告按月偿还借款。至此,一起涉及到保证人责任的民间借贷借款纠纷在不伤朋友和气的情况下得到协调解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